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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07-12 15:55:40 股吧网页版
印加股份: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07-12


公告编号:2019-048

证券代码:871376 证券简称:印加股份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10月10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9月25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毛海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金泰文、公司员工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来安县金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宝林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13日,原被告签订第一期《金弘来安县张山乡20MW光伏电站项目》EPC总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约定由原告EPC总承包金弘来安县张山乡20MWp光伏电站项目,双方约定合同固定总价为107,000,000.00元(壹亿

公告编号:2019-048

零柒佰万元),实行总价包干,合同费用不再调整(除发包人书面签证的情况外)。
2017年4月21日,原被告又签订第二期《金弘来安县张山乡20MW光伏电站项目》EPC总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EPC总承包金弘来安县张山乡20MWp光伏电站项目,双方约定固定总价为101,000,000.00元(一亿零壹佰万元),实行总价包干,合同费用不再调整(除发包人书面签证的情况外)。

2017年4月23日,被告又在原一期、二期总承包合同的基础上增加4MV装机容量及二期项目围栏工程,并与原告签订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的合同金额为20,350,000.00元(贰仟零叁拾伍万元整)。

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一期工程、二期工程及增补工程分别于2016年12月30日,2017年5月30日完成并网、投入使用并通过后期竣工验收。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一期工程总价款应为107,123,405.00元,二期工程总价款应为101,010,343.2元,增补工程价款应为24,835,328.00元,上述工程总价款累计232,969,076.2元。另一期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完成项目成功并网后5日内被告应支付到总工程价款的90%,余款10%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满一年之日起10日内应支付总工程价款的4%;二期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完成项目成功并网后5日内被告应支付到总工程价款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满一年之日起10日内应支付总工程价款的3%。

根据上述约定,截止起诉之日,一期工程应支付总工程价款94%,二期工程应支付总工程价款98%,增补工程应全额支付24,835,328.00元,以上共计应支付工程价款224,521,465.00元,但迄今为止,被告仅累计支付了工程款
206,060,000.00元,尚欠18,461,465.00元以各种借口拒不支付,原告多次协商催要,均遭到无理拒绝。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8,461,465.00元及确认原告对该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赔偿延迟支付工程款而导致原告的损失暂计2,178,470.98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三倍暂计至2018年8月16日,以上合计20,639,936.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五)案件进展情况:

公告编号:2019-048

印加股份与来安县金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来安县金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印加股份工程款15,368,740.20元,该款扣除200万元作为设备类质保金,余款13,368,740.20元于2019年2月1日付清。质保金200万元,来安县金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需于2020年3月1日支付,若来安县金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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