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9-06
公告编号:2019-057
证券代码:871376 证券简称:印加股份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9 月 4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7 月 17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苏松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俊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毛海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查正发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公告编号:2019-057
姓名或名称:霍城县图颢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查正发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1日原告与被告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加公司)签订来安县金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光伏电站施工合同,原告分包印加公司承包的工程。
2017 年 6 月 28 日,被告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发公司)给被告
霍城县图颢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城公司)出具一份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票据号码 210330206550120170628092349968,出票人守承兑人为振发公
司,票据到期日为 2018 年 3 月 27 日,可转让)。
2017 年 6 月 28 日,霍城公司将该汇票转让背书给印加公司,2018 年 2 月
13 日,印加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给原告,用于支付工程款,2018 年 3 月 27 日原
告背书给江苏泗阳县中开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开公司),用于支付货
款。中开公司 2018 年 3 月 27 日、4 月 10 日、4 月 18 日三次通过银行系统发起
提示付款,均被拒付,拒付理由为“商业承兑汇票示兑人账户余额不足”。中开
公司为此多次找原告,印加公司 2018 年 7 月 31 日给原告出其一份付款承诺函,
承诺 2018 年 9 月 30 日前付清,逾期承担利息。原告给中开公司作出同样承诺。
到期后,上述被告均没有履行付款,中开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10 日以票据纠纷向
洪泽区法院起诉原告,洪泽区法院于 2018 年 11 月 21 日作出(2018) 苏 0813 民
初 2189 号民事判决,判决原告向中开公司支付承兑汇票 50 万元及利息(按同期
同类贷款利率,从 2018 年 3 月 28 日起至实际清偿债务之日,原告承担案件受理
费 4400 元。2019 年 7 月 2 日,洪泽区法院作出(2019) 苏 0813 执 848 号民事裁
定书,扣划原告银行存款 511844 元。
综上,根据《票据法》第 61 条第 1 款、68 条、70 条规定,因出票人振发公
司没有履行票据承兑义务,原告作为该票据被背书人,向持票人履行了付款义务,故有权向该票据承兑人、前手背书人、保证人主张权利。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公告编号:2019-057
1、判令被告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 511844 元,赔偿原告
利息损失,以 511844 元为基数,按年息 6%,从 2019 年 7 月 4 日起至实际清偿
之日。
2、被告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霍城县图颢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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