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9-06
公告编号:2019-058
证券代码:871376 证券简称:印加股份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8 年 12 月 14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 年 12 月 3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Hong Daniel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毛海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8 年 3 月 8 日,原、被告双方分别签署了《新郑市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金马物流园 14MW 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支架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总金
公告编号:2019-058
额为 2,699,747.08 元。
在 2018 年 4 月 26 日完成了产品的发货,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应向原告支付
合同款共计应当为合同总价款的 95%,目前已支付人民币 659,266.55 元,尚有人民币 1,905,493.18 元未付。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货款 1,905,493.18 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 34,331.73 元(以逾期支付的合同货
款为本金,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4.35%计算,自 2018 年 5 月 26 日分段计
算至实际支付日止,暂计至 2018 年 11 月 30 日)。以上两项合计:1,939,824.91
元。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4 日收到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8 月 21 日作
出的民事判决书(2018 苏 0115 民初 19864 号),判决结果如下:
被告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1905493.18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
金( 以 690606.99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5 月 26 日起;以 1214886.19 元为基数,
自 2018 年 7 月 26 日起,均按照年利率 4.35%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且违
约金总额不超过 134987.35 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 22258 元,由被告印加公司负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严格按照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中的内容进行实施。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公告编号:2019-058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经营活动正常进行,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该笔判决。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根据民事判决书,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1905493.18 元及逾
期付款违约金( 以 690606.99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5 月 26 日起;以 1214886.19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7 月 26 日起,均按照年利率 4.35%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
日止,且违约金总额不超过 134987.35 元)。
如果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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