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9-30
公告编号:2019-066
证券代码:871376 证券简称:印加股份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8 年 12 月 14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 年 12 月 3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Hong Daniel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苏晓巍、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毛海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金泰文、公司员工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 年 8 月 15 日,就被告向原告采购光伏支架产品双方签署了《印加新能
源设备采购合同天津宝坻 2.6MW 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支架采购合同》。后又
在 2017 年 8 月 25 日及 2017 年 9 月 5 日签署了两份补充协议,合同约定由原告
公告编号:2019-066
向被告发货,合同及补充协议总金额为人民币 615,217.08 元。
合同签署后,原告已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在 2017 年 9
月 8 日完成了所有产品的发货,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向原告付款,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合同款共计应当为合同总价款的 100%,目前实际已支付人民币 120,961.63 元,尚有人民币 494,255.45 元未向原告支付,且已经产生违约金。上述款项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未予支付。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货款人民币 494,254.45 元。
2、判令被告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为人民币 30,760.85 元(以逾期支付
的合同货款为本金,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4.75%计算,自 2017 年 12 月 8H
分段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暂计至 2018 年 11 月 30 日为 32,973.37 元,超过合同
金额的 5%,按合同金额的 5%计算)。以上两项合计为人民币 525,015.30 元。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19 年 9 月 29 日收到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9 月 20 日作出的
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0日内向原告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款 494255.45 元及违约金30760.80 元。
2、驳回原告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 9050 元、保全费 3146 元,合计 12196 元,由被告印加
公司负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严格按照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中的内容进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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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经营活动正常进行,公司将严格按照民事调解书内容执行。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积极妥善处理本诉讼,暂时不会对公司财务产生不良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8)苏 0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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