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9-30
公告编号:2019-062
证券代码:871376 证券简称:印加股份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8 年 8 月 10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 年 8 月 3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诸城市银都机械厂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赵双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徐国梁,山东汇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恺,山东汇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查正发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邵鹏亮、该公司法务
姓名或名称: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毛海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金泰文、该公司法务
公告编号:2019-062
姓名或名称:青岛百斯特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赵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敏、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三之间存在镀锌业务来往。2017 年 10 月 13 日,被告三结算费
用时,给原告一张被告一出票的 100 万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该票于 2018 年 3
月 27 日到期。但是,承兑到期时,被告一却无法兑付。2018 年 5 月 9 H,原告
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了一个“三方协议”,协议约定,如果被告一在 2018
年 6 月 30 日不能全额支付该原告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则额外承担年 15%的利息,
被告二对此提供了连带担保。但时全今日,被告一仍未支付分文欠款,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本金人民币 100 万元。
2、被告一按约定支付原告自汇票持有日至 2018 年 7 月 31 日起诉日(126 天)
止利息 51780 元,其中 2018 年 8 月 1 日以后的利息按原告与被告一、二签订的
“三方协议”约定计算到实际偿还之日,本金、利息合计 1051780 元。
3、被告二、三对上述 1、2 项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26 日收到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9 月 12 日作
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诸城市银都机械厂汇票金额 100 万元;
二、被告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诸城市银都
机械厂自 2018 年 3 月 27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
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青岛百斯特钢构有限公司对被
公告编号:2019-062
告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诸城市银都机械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4266 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 7133 元,由原告诸城市银都
机械厂负担 110 元,由被告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百斯特钢构有限公司负担 7023 元。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积极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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