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9-30
公告编号:2019-065
证券代码:871376 证券简称:印加股份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7 月 10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6 月 20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湖南科比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郭贵雄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欧金辉、公司员工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毛海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金泰文、公司员工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 年 4 月至 2018 年 3 月,原、被告就被告公司“汇流箱”设备的采购事
宜达成协议,签订了五份《汇流箱采购合同》,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 1229800 元。原告按约向被告交付了 1169000 元的货物并开具了发票,但被告未按约足额支
公告编号:2019-065
付货款。截止至起诉之日,被告仅支付了 526392 元;余款 642608 元未支付,均已到期。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汇流箱采购合同》、物料签收单、发票、银行收款回单,足以证实。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到期货款人民币64260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55871元(依据合同第十一条计算),以上合计 698479 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19 年 9 月 27 日收到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9 月 25
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欠原告湖南科比特新能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货款 642608 元及违约金 2 万元,于 2019 年 11 月 30 日前向原告支
付 15 万元,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向原告支付 15 万元,于 2020 年 3 月 31 日前
向原告支付剩余款项 362608 元。
2、如被告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原告湖南科比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就剩余全部案款(含诉讼费)申请执行,并有权要求被告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加付 2 万元的违约金。
3、双方就本案纠纷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 10785 元,减半收取计 5393 元,由被告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严格按照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中的内容进行实施。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经营活动正常进行,公司将严格按照民事调解书
公告编号:2019-065
内容执行。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积极妥善处理本诉讼,暂时不会对公司财务产生不良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9)苏 0115 民初 11197 号
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