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11-11
公告编号:2019-068
证券代码:871376 证券简称:印加股份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11 月 8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10 月 17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毛海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旷长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 年 10 月 23 日,原被告签订《衡东县大浦镇 20MW 光伏电站项目低压
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湖南衡东县大浦镇罗塘村狮塘排区相
公告编号:2019-068
关地段的 10MW 光伏低压安装工程发包给被告,合同工期为 2017 年 10 月 20 日
至 2017 年 11 月 20 日,共 31 天,工程价款为固定总价 2910000 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却违反合同约定没有按期交付全部工程,仅完成了 70%左右的工程,且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因此造成了在
2018 年 3 月 4 日发生了工地支架及组件倒塌的事故,该事故造成了大量组件损
坏,仅直接组件损失就达 357048 元。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发函要求其尽快进行整改和完成剩余工程及消缺项,否则将根据合同约定变更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但被告并未按照原告的指令进行整改,由此导致原告被甲方罚款350000 元。2018 年 6 月,被告的项目经理宁玉华明确向原告表示将无法完成剩余工程,请求原告安排解决,故原告将剩余工程安排给其他施工单位完成,根据合同约定该部分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被告的工程款项中直接扣除。
根据双方往来结算,合同约定的工程量为 10WM,被告已完成部分工程量为6972480W,单价为 0.29 元/W,总价为 2028991.68 元,另该部分费用中应扣除的未完成及消缺项的费用为920659.10元(此仅为该部分6972480W工程中未完成的项目,不包含剩余约 3WM 的工程),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事故损失为 718448元。综上,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的工程款为 389884.58 元(2028991. 68-920659.10-718448),而原告已向被告支付了 942865.74 元,超额支付了 552981.16 元,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多支付部分的工程款,但双方对此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工程款 552981.16 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进行,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相关诉讼,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告编号:2019-068
因该起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暂无对公司财务方面的实质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评估对财务的影响,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五、备查文件目录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2019)湘 0424 民初 2242 号《传票》
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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