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11-11
证券代码:871376 证券简称:印加股份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8 年 8 月 20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 年 8 月 17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远东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希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沈成、江苏苏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毛海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江建华、李洋、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5 年 5 月 22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供应
被告线缆,合同总价款为 12288279 元。付款结算方式、支付方式:电汇;付款周期为预付款,合同签订后 10 个工作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预付款,预付款为合
同金额的 30%;货到现场 1 个月内买方收到卖方开具的 100%合同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卖方合同金额的 65%;质保金为货到现场 6 个月内支付卖方合同金额的 5%。违约责任为如买方迟延付款需支付延期赔偿,金额为每天支付欠款金额的 0.03%。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提交合同签订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合同签订后,被告应于 10 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预付款,预付款为
合同金额的 30%。被告于 2015 年 8 月 20 日支付 1200000 元,该款逾期支付 80
天(该款应于 2015 年 6 月 1 日前支付),逾期违约金 28800 元;被告于 2015 年 8
月 24 日支付 2486483.70 元,该款逾期支付 84 天,逾期违约金为 62659.39 元;
原告于 2015 年 10 月 9 日向被告开出金额为 12288279 元的发票。被告于 2016
年 1 月 20 日支付 1199247.60 元,该款逾期 72 天,逾期违约金 25903.75 元; 2016
年 5 月 13 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 5000000 元,逾期 185 天,逾期违约金 277500
元,贴现息 45250 元;2016 年 7 月 12 日支付 507423.50 元,逾期 245 天,逾期
违约金 37295.63 元;2016 年 10 月 19 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 500000 元,逾期 344
天,逾期违约金 51600 元,贴现息 3175 元;2016 年 11 月 29 日银行承兑汇票支
付 780710.25 元,逾期 385 天,逾期违约金 90172.03 元,贴现息 7920 元;2017
年 5 月 10 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 448661.10 元,逾期 366 天,逾期违约金 49262.99
元,贴现息 6720 元;2018 年 2 月 14 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 165752.90 元,逾期
676 天,逾期违约金 33614.69 元,贴现息 1760 元。
2015 年 10 月 23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供应
被告线缆,合同总价款为 782190 元。付款结算方式,支付方式:电汇;付款周期为预付款,合同签订后 10 个工作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预付款,预付款为合同金额的 30%;货到现场 1 个月内买方收到卖方开具的 100%合同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卖方合同金额的 65%;质保金为货到现场 6 个月内支付卖方合同金额的 5%。违约责任为如买方迟延付款需支付延期赔偿,金额为每天支付欠款金额的 0.03%。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提交合同签订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合同签订后,被告应于 10 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预付款,预付款为合同
金额的 30%。被告于 2015 年 11 月 6 日支付 234657 元,逾期 4 天,逾期违约金
281.59 元;原告于 2015 年 11 月 16 日向被告开出金额为 782190 元的发票。2016
年 11 月 29 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 119289.75 元,逾期 388 天,逾期违约金 13885.33
元; 2017 年 1 月 24 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 389133.75 元,逾期 444 天,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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