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12-10
公告编号:2019-073
证券代码:871376 证券简称:印加股份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4 月 8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3 月 4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乌鲁木齐高科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吴永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叶娟娟、新疆迪哲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毛海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金泰文、无
姓名或名称: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查正发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邵鹏亮、无
公告编号:2019-073
姓名或名称:霍城县图颢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查正发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邵鹏亮、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5 年 11 月 24 日原告与被告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
1105000 元的印加新能源设备采购合同,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通信设备安装调试后,被告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服份有限公司也已正常使用至今。被告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背书了两张金额合计为
110 万元的商承汇票(票号:092350724,金额 10 万元;票号: 092350206, 金
额 100 万元)。出票人为被告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 2018 年 3 月
27 日;被告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原告如汇票到期无法承兑,则愿按照 15%年息支付原告利息。现汇票已到期,由于被告的原因,该汇票一直无法兑付,请求依法判决!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要求判令被告兑付商业承兑汇票 110 万元,同时支付利息 11 万元,两项合计121 万元。
2、被告承担律师费 79000 元、差旅费 8000 元,合计 87000 元。
8、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6 日收到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5 月 10 日作
出的民事调解书,判决结果如下: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31 日支付原告乌鲁木齐高科
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110 万元及截至 2019 年 1 月 4 日的利息 11 万元、本案案件受
公告编号:2019-073
理费 8237 元。
(二)若被告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原告乌鲁木齐高科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就所欠款项向法院申请执行,并要求被告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加付逾期利息(以 110 万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5 月 10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按中国人民铸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 2 倍计箅)。
(三)被告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霍城县图颢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案纠纷处理完毕,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被告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尚未按上述民事调解书内容执行,本公司将积极与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沟通,督促其尽快按民事调解书中的内容执行,同时,公司将及时披露该笔诉讼进展情况。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经营活动正常进行,上述诉讼尚未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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