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1-08
公告编号:2020-001
证券代码:871376 证券简称:印加股份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9 月 4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6 月 20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东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何建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豪展、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毛海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金泰文、公司法务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系生产销售加工电力电气产品的专业企业,被告因生产经营需要,多次
向原告购买电气产品。后被告于 2019 年 3 月 27 日向原告出具《企业询证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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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其尚欠原告货款共计 1880336.14 元。在此期间,
被告仅于 2019 年 2 月 2 日支付 20 万元,剩余款项一直未付。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 1680336.14 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损失;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7 日收到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12 月 28 日作
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被告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货款 1680336.14 元及利息(以 1680336.14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6 月 20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
算,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被告印加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 19923 元,反诉费减半收取 6397 元,合计 26320 元,
由被告印加公司负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我司将尽快按民事判决书中的内容执行,同时,公司将及时披露该笔诉讼进展情况。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经营活动正常进行,上述诉讼尚未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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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将尽快按民事判决书中的内容执行,在规定期限内付清上述款项,若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中的内容执行,将对公司财务产生不良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9)苏 0115 民初 11275 号《民事判决书》
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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