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2
公告编号:2020-005
证券代码:871376 证券简称:印加股份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4 月 21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3 月 2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青岛百斯特钢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赵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阜阳市永鑫电力器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许来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查正发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0-005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毛海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 年 10 月 10 日,原告从被告阜阳市永鑫电力器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通
过背书转让方式取得出票人及承兑人是被告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票号
为: 2103302065501 20170628 09235012 6 的商业承兑汇票。后原告将该汇票背书
转让给诸城市银都机械厂,汇票到期后银都机械厂提示付款时,被拒绝付款。诸城市银都机械厂向原告、被告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使追索权,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判决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于 2019 年 10 月 21 日向诸城市银都机械厂支付了汇票金额 100 万元。综上,
原告履行清偿义务后,依法享有票据追索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依法判如所请。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依法判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商业承兑汇票票款 100 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
2019 年 10 月 22 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2、本案诉讼费用、通知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进行,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相关诉讼,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因该起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进一步判断该起诉讼事项对公司财务方面的实质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评估对财务的影响,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告编号:2020-005
无
五、备查文件目录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20)皖 1204 民初 421 号
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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