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2
公告编号:2020-006
证券代码:871376 证券简称:印加股份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4 月 21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3 月 6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保定天威恒通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锐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毛海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8 年 3 月,原、被告双方签订新郑市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新金马物流园
14MWp 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消弧线圈采购合同,合同编
公告编号:2020-006
号: YJNY-GF205-CG07,合同金额 260000 元。合同附件 1 采购单中约定付款周期:
预付款 10%;货到现场满 3 个月且收到全额发票后付 40%;货到现场满 6 个月付
45%; 5%质保金项目竣工验收满12个月或货到现场满15个月后支付(以先到时间为准)。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如买方延迟付款需支付延期赔偿,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价的 5%。后双方签订补充合同,合同金额变更为 257777. 78 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发货。被告仅支付了预付款 26000 元,尾款早己到期,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原告认为,被告拖延付款已经构成违约。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 、 判令 被告 立 即给 付 货款 231777.78 元 及违 约金 12888.22 元 ;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进行,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相关诉讼,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因该起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进一步判断该起诉讼事项对公司财务方面的实质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评估对财务的影响,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五、备查文件目录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20)苏 0115 民初 1956 号
公告编号:2020-006
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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