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4
公告编号:2020-010
证券代码:871376 证券简称:印加股份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8 年 11 月 30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 年 11 月 15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曹仁贤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杨贤甫,汪耀皖、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公司法务专员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毛海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江建华,李洋、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被告之间签订四份《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逆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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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通讯箱等设备。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内容将被告订购的货物运送至被告指定交货地点,并向被告开具了税率为 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截至起诉日起,被告尚欠原告货款 2,521,550.00 元。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本金 2,521,550.00 元,并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618,315.34 元(以逾期付款金额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暂计算至 2018
年 9 月 20 日,以后按此标准计算直至款清之日止),合计:3,139,865.34 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2 日收到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12 月 12 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果如下:
一、原、被告共同确认被告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欠付原告阳光
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货款 2521550 元、损失 40000 元,共计 2561550 元,被告江苏
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于2020年1月30日前支付300000元、于2020
年 2 月 28 日前支付 500000 元、于 2020 年 3 月 30 日前支付 900000 元、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前支付 861550 元(含 40000 元违约金),上述款项汇至以下账户,户
名: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合肥庐阳支行,账号: 34001 46860 80530 06605;
二、被告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如有任意一期未按约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原告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可就剩余的全部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开限公司仍须承担原告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诉请的逾期付款利息[截至 2018 年 9 月 20 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为 600000 元,此后
以实际欠付货款金额:(不含 40000 元违约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款清之日];
三、原告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案再无其他任何争议;
四、本案诉讼费用 7372 元,减半收取 3686 元,由被告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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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于 2020 年 4 月30 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告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不再向法院申请退还 3686 元诉讼费。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止,公司已支付原告 1122835 元,后续款项支付公司将积极与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沟通,妥善处理。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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