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4
公告编号:2020-008
证券代码:871376 证券简称:印加股份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4 月 23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10 月 21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毛海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青州正茂温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马开花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8 年 5 月 2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编号为 YJNY-GF171-SG01《延吉汪
清 100MWp 光伏发电项目农业设施温室大棚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延吉汪清 100MWp 光伏发电项目农业设施;工程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项目
公告编号:2020-008
前期相关工作,春秋棚、冬暖棚、联栋温室的设计、采购、施工、调试、配合业主直至通过验收、保修期服务等项目全过程的工作等;计划开工日期为 2018 年
5 月 20 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总价款为 1830000 元,其中包括工程的
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费及建设期间的窝工费、阻工费、机械停止费等费用。同时明确约定,进度款支付过程中开票按原告标准执行。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 2018 年 5 月 28 日支付预付款 274500 元,
后分别于 6 月 5 日、6 月 7 日支付 274500 元、100000 元进度款给被告。合同履
行期间,被告仅完成工程量价值为 171221 元,并于 2018 年 6 月 28 日擅自撤离
现场。原告经多次函件、电话催促,并于 2018 年 7 月 4 日向被告发函要求被告
调整设计方案,整理生产好且无法使用的材料清单,但被告置之不理、拒绝提供到货清单、拒绝进行结算、拒不提供发票,被告上述行为已严重侵害原告权益。(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 477779 元及利息(自 2018 年 6 月 29 日起至款项实际
付清之日产生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2、判令被告开具工程款发票;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进行,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相关诉讼,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因该起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进一步判断该起诉讼事项对公司财务方面的实质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评估对财务的影响,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告编号:2020-008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青州正茂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23 日提起民事反诉状,请求法院
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损失共计 200000 元,本诉与反诉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截止目前处于审理状态。
五、备查文件目录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传票》(2019)吉 2424 民初 911 号
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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