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6
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潍坊中财信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年度股东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潍坊中财信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潍坊中财信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树森律师、张岱律师出席公司二零二四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潍坊中财信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潍坊中财信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而出具。本所律师为此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1.《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刊载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的《潍坊中财信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4.公司本次股东会股东签到册及凭证资料;
5.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5年4月18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
上刊登《潍坊中财信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本次股东会于2025年5月14日上午10点在公司会议室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议通知一致,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3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632.07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30%。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本次股东会股
权登记日 2025 年 5 月 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上述股东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证明,均已按会议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办理了登记手续。
2.公司董事、监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
3.本所见证律师。
(二)本次股东会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普通股同意股数 632.07 万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普通股同意股数 632.07 万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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