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1
致: 剑门关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剑门关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四川剑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剑门 关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之委
托, 指派何辉律师、 马飞律师 (以下简称 : 本所律师)出席公
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集人资格、 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会议成员的资格 、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 目 的而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的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 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一)根据公司 2025年4月 2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的有效决议,公司于2025年4 月28 日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 告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告载明 了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会议召开方式、 股权登记日、 会议登记方法、 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代理权。
(二) 本次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 19 日上午9: 30在四川
省广元市剑阁县剑 门关景区北门游客中心会议室召开,采用现场投票及传签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三) 本 次的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 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会议召集程序合法。
二、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员的资格
(一) 出席会议的股东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3人,代 表股份250,000,000股 ,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100%,
(二) 公 司的部分董事、 监事、 职工监事、 部分高级 管理人
员。
(三) 何辉律师、 马飞律师。
经验证, 本 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 我国
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 表决程序
1、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2、 参与传签投票方式的股东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投票,投票表决结束后,公 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 传签投票的表决结果 。
经验证,现场投票、 传签投票的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 计票统计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 表决结果
经验证,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 传签投票的表决结果,公告所列第一项至第八项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 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250,000, 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 审议通过《公司2024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250,000,0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年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25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0股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 审议通《2024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25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 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250,000,0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 审议通过《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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