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5-07
证券代码:871388 证券简称:国遥博诚 主办券商:五矿证券
吉林省国遥博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18 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吉林省国遥博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吉林省国遥博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
的、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是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负直接责任。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是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的负责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
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应当
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若公司进入创新层,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市场不同层次挂牌公司的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有差异化规定的,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若公司进入创新层,应当按照行业信息披露规则的相关要求,根据行业特点披露相应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
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若公司进入创新层,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事项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参照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相关规定。
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六)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七)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七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年度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
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股东人数,前五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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