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17
证券代码:871388 证券简称:国遥博诚 主办券商:五矿证券
吉林省国遥博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准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吉林省国遥博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益,规范吉林省国遥博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非公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非公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章程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
制订本章程。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准则》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的股票
形式,于公司完成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形式,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系统挂牌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记存管。
司登记存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 励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股份的。
司股份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第二十六条第(一)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第二十六条第(一)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六条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收 公司依照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收
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份总额的 10%;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
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 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3
内转让给职工。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十四条 公司完成在全国中小企业 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由董事会秘书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由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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