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17
证券代码:871388 证券简称:国遥博诚 主办券商:五矿证券
吉林省国遥博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16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省国遥博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合理有效的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收益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吉林省国遥博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
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长期投资、
委托理财和委托贷款。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资出的在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出资与其他法人实体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3.参股其他独立法人实体;
4.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
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统称控股
子公司,下同)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下列对外投资事项(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下列对外投资事项(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经董事会审议后还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且金额超过 1,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除符合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应由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的
对外投资事项外,其余对外投资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决策审批。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
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十一条董事会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总经理是公司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主要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子公司及控
股公司进行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对股权投资、产权交易、公司资产重组等投资项目负责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负责协助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业务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对外投资建
议,报总经理初审。初审通过后,公司负责投资业务的部门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重点对投资项目的目标、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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