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证券代码:871392 证券简称:泽生科技 主办券商:华龙证券
上海泽生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上海泽生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股东会股东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为规范上海泽生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 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果,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维护投资者合 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上海泽生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及《上海泽生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 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二条 募集资金严格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运
用项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必须经过股东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并确保该办法的
有效执行,公司应当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募集资金运用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
准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安全、专户存储和便于监督管理的原
则。
第七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应在依法具有资质的
商业银行开立专用银行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公司设置多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公司应当说明原因并提出保证高效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控制募集资金安全的措施。
第八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
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并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股转公司报备。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发行股票融资时,在取得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当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
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
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相关信息披露规定履行公告程序。
第十条 禁止公司具有实质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
用或挪用募集资金。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
金管理制度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在支付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款项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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