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证券代码:871392 证券简称:泽生科技 主办券商:华龙证券
上海泽生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上海泽生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泽生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维护公司形象和股东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和《上海泽生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将对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的股份报价转让价格、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 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 公众公布,并送达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和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
告。
第七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公司定期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二) 公司简介;
(三) 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
(四) 管理层对本年度公司经营情况进行讨论与分析;
(五) 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等重要事项说明;
(六)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情况;
(八) 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
(九) 财务报告;
(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
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
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及时通知主办券商,并由
主办券商最迟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一个转让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
(一)财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第十二条 财务报告未经审计的,应当注明“未经审计”字样。
财务报告经过审计的,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应说明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若公司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公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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