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23
证券代码:871394 证券简称:立信数据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立信(重庆)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9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拟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立信(重庆)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信(重庆)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立信(重庆)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使用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全资、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五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必须按程序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或外部自然人为子公司提供担保。
非经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提供方提供的反担保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为其进行担保。
第八条 董事会是公司担保行为的咨询和决策机构,公司一切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章 对外担保审查及审批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四) 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风险较小的,经三分之二以上公司董事会成员同意或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条 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 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 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三) 内部控制和管理混乱,经营风险大的;
(四) 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五) 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六) 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企业;
(七) 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资产的;
(八) 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九) 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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