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23
证券代码:871394 证券简称:立信数据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立信(重庆)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9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拟修订、制定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立信(重庆)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立信(重庆)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和股票发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立信(重庆)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常设办事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权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宜。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董事会秘书所要求的责任和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请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可委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为:
(一)从事财务、法律、秘书、管理等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二)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四)不具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具有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五)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五)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六)最近二年受到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七)本公司现任监事;
(八)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八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主要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督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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