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6
证券代码:871398 证券简称:力引科技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江苏力引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6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
修订<股东会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力引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力引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江苏力引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以及股东会的提案、决议等事项均应当遵守本制度。本制度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
以公司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五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担保、财务资助事项;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交易事项;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交易事项。
本条“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本条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上述交易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公司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根据业务实际发生数值所对应的标准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已经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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