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5-1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金沙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
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电话:010-66575888 传真:010-65232181 邮编:100033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金沙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
德恒01G20170488号
致:内蒙古金沙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作为内蒙古金沙葡萄酒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法律意见。本法律意
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有限责任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披露细则》” )以及《内蒙古金沙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内蒙古金沙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而出具。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披露细则》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已对与出具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查验,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决定于2018年5月15日15:00召开本次股东大会。2018年4月24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内蒙古金沙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2018年5月15日15:00,本次股东大会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
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一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安恩达主持,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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