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6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太湖云计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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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太湖云计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太湖云计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江苏太湖云计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太湖云计算”或“公司”)的委托,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本所”)就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信息披露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太湖云计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由本所经办律师(“本所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太湖云计算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验证。同时,本所律师还审查、验证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信息、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太湖云计算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在前述审查、验证、询问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太湖云计算如下承诺及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依赖太湖云计算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咨询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太湖云计算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具备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的主体资格,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在江苏太湖云计算信息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江苏太湖云计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股东大会通知”)已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刊登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到二十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太湖云计算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
召开,决定召开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是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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