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证券代码:871406 证券简称:商林科技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商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0 月 23 日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浙江商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和《浙江商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成立,行使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组成并行使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
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在监事会中的具体比例,该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应当向监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第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在补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其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方能生效。监事会应当提议尽快召集临时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除上述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公司重大的行政工作或办公会议可邀请监事列席,听取意见和建议。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会主席依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召集监事会,代表监事会向公司股东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发表监事会有关专项意见等。
第九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
会议。定期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临时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3 日以前送达全体监事。每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可于会议召开日当日通知。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造成
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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