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关于对华忆(广东)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表
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报告的专项说明尤振专审字[2026]第 0273 号
关于对华忆(广东)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
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报告的专项说明
尤振专审字[2026]第0273号
华忆(广东)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华忆(广东)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忆文化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出具了尤振审字[2026]第 0611
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相关要求,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的内容
1、 持续经营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华忆文化公司货币资金账面余额为 2,875.54 元,股东
权益为-7,057.15 元。这些情况表明公司存在可能导致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
如财务报表附注“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二)持续经营”所述,华忆文化公司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了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确定性的主要事项和部分应对措施,但公司暂未公开披露这些举措的具体执行方案和实施时间表,我们仍存在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不确定性的疑虑。
2、 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如财务报表附注五“(十三)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所述,华忆文化公司 2025 年度取得服务费收入 764,150.94 元,对应的营业成本 241,291.24 元,我们无法就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相关财务报表项目及披露作出调整。
二、 发表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八条的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一)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注册会计师认为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
但不具有广泛性;(二)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我们无法就审计报告中“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中所述的事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这些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因此,我们对财务报表整体发表了保留意见。
三、 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确定上述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对公司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和 2025 年度的经营成果的影响。
四、 保留意见涉及事项是否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由于我们无法获取认定上述保留意见涉及事项所需要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判断保留意见涉及事项是否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五、 其他说明
上述专项说明是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出具,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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