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7
证券代码:871410 证券简称:江悦科技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绍兴江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公司本制度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的《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绍兴江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投资决策与管理,控制投资方向和投资规模,拓展经营领域,保障公司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绍兴江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部投资活动,是指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实施新产品战略,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它包括投资新建全资企业、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等。本制度中所称的投资,不包括购买原材料、机器设备,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
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
第四条 各项对外投资审批权均在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无权批准对外投资。如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上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一)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4)交易标的 (如股权)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
(二)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在 200 万元以下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三)未达到第五条(一)、(二)标准的对外投资行为,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审批。
(四)公司发生投资事项时,应当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并应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已经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 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第七条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前款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第八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应向全体董事或股东提供拟投资项目的相关资料,以便其作出决策。
第三章 执行控制
第九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方案时,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及专业人员的意见及建议,注重对外投资决策的几个关键指标,如现金流量、货币的时间价值、投资风险、财务费用、负债结构等。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及偿债能力,并权衡各方面利弊的基础上, 选择最优投资方案。
第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对外投资项目后,应当明确出资时间(或资金到位时间)、金额、出资方式(或资金使用项目) 及责任人员等内容。 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的变更,必须经过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对外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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