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蔡极鸿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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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12-11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4〕118 号
关于对蔡极鸿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蔡极鸿,广东鸿泰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泰时尚)控股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函》
(〔2024〕1470 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00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01 号)查明的事实,你方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蔡极鸿通过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鸿泰时尚股份 930 万股,
蔡极鸿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鸿泰时尚股份的比例从 96.2473%降
至 72.9973%,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达到 5%整数倍时,未暂停股票交易。
蔡极鸿的上述交易违规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权益变动违规。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蔡极鸿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规范履行交易义务。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你方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及时配
合挂牌公司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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