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3
证券代码:871415 证券简称:欧陆电气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南京欧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0 月 31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南京欧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 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平合理,维护公司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南 京欧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等其 他 主体与 公司关联 方发生 第十一 条规定 的交易 和日常 经 营范围内发生
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日常性关联交易”指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
材料、燃料、动力,出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 为。
第二章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视同关联方。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二)由前 项所述 法人 直接或 间接控 制的除 公司及 其控股 子 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本制度第六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公司与前款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仅仅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方: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方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
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九条公司分管具体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据此判断关联关系并初步认定交易是否属关联交易,按照本制度相应提交决策程序并披露信息,董事会成员、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在公司业务活动发现属关联交易的商业活动没有依本制度提交决策的,应报告董事会,按照本制度相应提交决策程序并披露信息。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关联交易
第十一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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