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3
证券代码:871415 证券简称:欧陆电气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南京欧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0 月 31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南京欧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监事会能够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南京欧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 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董事会及其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四条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二章监事会组成
第五条监事会是公司法定的内设监督机构,监事会执行股东会赋予的监督职能,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监事会成员按照《公司章程》,由3人组成,职工代表监事所占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任期每届为3年,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监事会成员中的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由股东会选举和罢免。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和罢免。
第八条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在本公司已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能担任本公司的监事职务,上述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九)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监事会下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
兼任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
第十一条监事在任职时应当向公司说明其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时,公 司须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公司监事的上述信息。如公司监事该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将更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十二条监事应在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时签署遵守《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监事声明及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十三条新任监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两个交易日内签署《监事声明及承诺书》并报备。
第十四条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下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时生效: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
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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