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证券代码:871421 证券简称:泰隆电力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河南泰隆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股东会议事规则经公司2025 年12月 5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河南泰隆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泰隆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
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河南泰隆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与会股东、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会
的有关工作人员、列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
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对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
有诚信勤勉的责任,不得阻碍股东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事项;
(十)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达到或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召开临时股东会和年度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的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计算。
如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
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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