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证券代码:871421 证券简称:泰隆电力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河南泰隆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经公司2025 年 12月 5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河南泰隆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泰隆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
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解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泰隆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担保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银行债务或其他债务
提供担保责任,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可能是银行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以公司名义进行的所有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按照《公司章
程》的规定经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及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请外单位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包括对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的担保。
第五条 非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且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公司不得以本公
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第六条 董事会是公司担保行为的管理机构,公司的一切担保行为均须由公
司董事会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并且对超过《公司章程》或本办法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担保事项由董事会报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二)公司对外担保的额度应遵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超过该额度所提供的任何担保均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债务到期需继续延期并需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视为新的担保,需重新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规定办理担保的审查批准手续。
(四)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采取互保、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虽不符合上款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八条 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一)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划分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三)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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