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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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5〕 194 号
关于给予景古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景古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古环境) , 注册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万安东路 88 号。
华小兵, 景古环境董事长。
陆群, 景古环境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景古环境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 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 仲裁
2025 年 2 月, 因与南京环翔建设有限公司存在合同纠纷,
景 古 环 境 被 起 诉 至 南 京 市 江 宁 区 人 民 法 院 , 涉 案 金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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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59.87 元, 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 26.20%。
2025 年 2 月, 因与中核华泰建设有限公司存在工程施工服
务合同纠纷, 景古环境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涉案金额
14,327,511.08 元, 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 22.04%。
2025 年 4 月, 因与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汤山街道办事处
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景古环境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涉案金额 51,925,764.12 元, 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比例为 79.88%。
景古环境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 后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补充披露。
二、 未及时披露重大风险情形
2025 年 3 月, 景古环境因与南京环翔建设有限公司存在上
述重大诉讼纠纷, 导致银行账户被冻结。 景古环境未及时披露
该重大风险情形, 后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补充披露。
景古环境未及时披露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 仲裁及公司银
行账户被冻结的重大风险情形, 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
第四十七条、 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董事长华小兵、 董事会秘书陆群未能忠实、 勤勉履行职责,
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的规定, 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
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经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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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议通过,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
行) 》 第 6.2 条、 第 6.3 条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
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我司作
出如下决定:
给予景古环境、 华小兵、 陆群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并记
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全国股转公司
2025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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