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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04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关于给予景古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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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5〕 194 号
关于给予景古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景古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古环境) , 注册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万安东路 88 号。
华小兵, 景古环境董事长。
陆群, 景古环境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景古环境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 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 仲裁
2025 年 2 月, 因与南京环翔建设有限公司存在合同纠纷,
景 古 环 境 被 起 诉 至 南 京 市 江 宁 区 人 民 法 院 , 涉 案 金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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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59.87 元, 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 26.20%。
2025 年 2 月, 因与中核华泰建设有限公司存在工程施工服
务合同纠纷, 景古环境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涉案金额
14,327,511.08 元, 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 22.04%。
2025 年 4 月, 因与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汤山街道办事处
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景古环境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涉案金额 51,925,764.12 元, 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比例为 79.88%。
景古环境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 后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补充披露。
二、 未及时披露重大风险情形
2025 年 3 月, 景古环境因与南京环翔建设有限公司存在上
述重大诉讼纠纷, 导致银行账户被冻结。 景古环境未及时披露
该重大风险情形, 后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补充披露。
景古环境未及时披露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 仲裁及公司银
行账户被冻结的重大风险情形, 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
第四十七条、 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董事长华小兵、 董事会秘书陆群未能忠实、 勤勉履行职责,
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的规定, 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
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经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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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议通过,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
行) 》 第 6.2 条、 第 6.3 条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
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我司作
出如下决定:
给予景古环境、 华小兵、 陆群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并记
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全国股转公司
2025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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