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证券代码:871427 证券简称:威联股份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黑龙江威联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黑龙江威联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黑龙江威联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关联交易,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企业会计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管理层具有约束力,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和管理层必须遵守。
第三条 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
方通过关联交易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构成
第四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
关联方发生的转移或可能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条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具有以下情形之
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以及与公司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法人(包括但不限于母公司、子公司、与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
(二) 公司与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经理或者过半数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三)第六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四)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挂牌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持有公司 5%以上出资的个人股东;
(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亲属,包括:
1.父母;
2.配偶;
3.兄弟姐妹;
4.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
5.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挂牌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 因与公司关联法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生效后符合第五条
和第六条规定的,为公司潜在关联人。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原则
第八条 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 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三) 与关联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表决时,应当回避;
(四)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意见。
第九条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除提供担保外),应当经董事长批准:
公司与关联人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50 万元以下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下,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下的关联交易。
如董事长与该关联交易存在利害关系的,则该项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表决。
第十条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除提供担保外),应当经董事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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