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04-25
(申昆法意第2017081-1号)
上海申浩(昆山)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宏基环电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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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三月
上海申浩(昆山)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宏基环电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江苏宏基环电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申浩(昆山)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宏基环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股份公司”)的委托,作为其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申请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于2017年1月出具《关于江苏宏基环电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江苏宏基环电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之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未涉及的内容以《法律意见书》为准;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简称和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简称和用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继续适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一、公司涉及军工资质。请主办券商、律师补充核查下列事项并发表专业意见:(1)公司相关资质从有限公司过户到股份公司是否存在障碍,军品的研发、生产、销售是否合法合规;(2)公司是否具备与业务需求相符合的保密资质或办理相应的备案手续、是否符合军工企业采购程序;(3)公司为保护国家秘密设立的保密机制及其是否健全并合法合规。(4)公司目前采取的信息披露方式、披露内容、脱密处理方法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获得军工保密主管机关的批准、是否符合公司与军工客户之间的销售合同约定;(5)公司目前采取的信息披露方式、披露内容、脱密处理方法是否符合股转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是否影响投资者判断。
回复:
(1)公司相关资质从有限公司过户到股份公司是否存在障碍,军品的研发、生产、销售是否合法合规;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以后,公司已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等规定,分别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了相关资质的主体名称变更申请,其中《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需分别提交变更后的保密资格证书和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相关资质证书尚在从有限公司变更至股份公司过程中,尚未发现存在障碍的情况。
公司自有限公司阶段取得保密认证后,严格依照相关规定执行定期自检制度,按时向审查认证机构报送《武器装备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执行情况自检报告。公司目前持有《三级保密资格单位证书》、《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资格证书,公司军品研发、生产、销售符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等规定。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相关资质从有限公司过户到股份公司预期不存在障碍,公司军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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