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8-08-03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正正电商:股权激励计划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08-03


证券代码:871432 证券简称:正正电商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宁波保税区正正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

一、股权激励目的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促使公司管理团队努力聚焦、目标协同,吸引和保留企业所需的优秀骨干人员,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特制定《宁波保税区正正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二、本激励计划制定的基本原则
1、公平、公正、公开;
2、对公司未来发展有关键作用且难于替代的员工;
3、认同企业的文化和价值观;
4、历史贡献较大的老员工;
5、自愿参与、量力而行;
6、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核心员工利益有机结合,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二、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1、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2、公司董事会是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拟定和修订激励计划。
3、公司监事会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核实激励对象名单,并对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进行监督。
三、正正电商激励股份的来源
1、激励股份来源于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宁波保税区正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正晗投资”)的份额。目前“正晗投资”持有“正正电商”9.33%的股份,股本为192.4828万股。
2、激励对象采用直接持有“正晗投资”份额的方式,达到间接持有“正正电商”
股份的目的,“正晗投资”作为持股平台,只对公司进行投资,并对员工激励股份的增持、减持进行有效管理。所有激励对象均采用间接持股的方式持有公司的股份。
四、激励对象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
1、公司董事、监事;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及子公司的骨干员工;
4、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人员。
(二)、根据对公司过去与未来经营业绩的贡献,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应与公司尚在有效期的劳动合同,且满足下列任一条件:1、在公司连续工作满2年以上;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及子公司骨干员工;
5、其他对公司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员工。
(三)、不得成为激励计划对象的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或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系统予以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公司章程》或公司董事会认定的不享受股权激励或不适合参与本公司股权激励的其他情况;
5、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系统认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激励计划的股权数量及价格
(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股权总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560752股激励股权,对应公司股本为2.7181%,对应持股平台的合伙份额为29.1326%。
(三)、本激励计划的认购价格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认购激励股权的总价款以其签署的《股权激励合伙份额转让协议》约定为准。
(四)、资金来源

本次激励对象受让份额所需支付的资金来源均系激励对象自筹货币资金,公司不为其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六、激励股权的锁定
(一)、锁定及锁定期

激励对象所获得的激励股权存在转让限制(以下简称“锁定”);自激励对象认购激励股权(以办理完工商变更手续为准,下同)之日起至其激励股权完全解除锁定的期间为锁定期,锁定期为5年。
(二)、退出机制
1、继续持有该等激励股权;
2、离职员工必须退出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平台;
3、其他退出的情形;
4、无论激励股权是否解除转让限制,激励对象有权就其持有的激励股权享受相应的分红权。
(三)、离职退出价格规定
1、锁定期内的退出

激励股份在锁定期内,激励对象发生离职等情形的,由实际控制人和/或其指定第三方受让其所持有的激励平台合伙份额。

回购价格按原入股价格收回。
2、锁定期届满后的退出

锁定期届满后,激励对象离职的,必须退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股份
按照以下情况退出:在离职后的一个月内,由离职人员或离职人员委托公司来寻找买家,按市场价格退出,如无法按照上述办法退出,则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或其指定第三方加购其持有的该等激励股权,回购价格由激励对象与实际控制人协商决定,但不得高于A与B两者中的较高者;
A:回购价格=原入股价×(1+每股收益率)
B:回购价格=原入股价×(1+中国人民银行届时公布的同期基准贷款利率×激励对象实际持有该等激励股权的天数/365)
七、激励对象的权利和……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