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3-02
公告编号:2021-003
证券代码:871435 证券简称:东方视野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河北东方视野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10 月 29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10 月 28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赵梅珍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邵俊奇、高芸娜、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河北东方视野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张杰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公告编号:2021-003
被告三:
姓名或名称:李炜炜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被告四:
姓名或名称:李春霞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被告五:
姓名或名称:杨帆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具体详见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 )
于 2020 年 12 月 9 日披露的《涉及诉讼公告(补发)》(公告编号:2020-047)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具体详见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 )
于 2020 年 12 月 9 日披露的《涉及诉讼公告(补发)》(公告编号:2020-047)
(五)案件进展情况:
1、2020 年 11 月 4 日,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 0126 民初 1803
号《民事裁定书》,根据原告赵梅珍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河北东方视野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张杰、李炜炜、李春霞、杨帆银行存款 800 万元。
根据《灵寿县人民法院保全财产物品期限、清单》,冻结公司于中国建设银
行开立的 13001615801050501950 账号,金额 1,244.13 元,期限自 2020 年 11 月
6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5 日止。
公告编号:2021-003
2、根据《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传票》,本案于 2020 年 12 月 7 日上午 9 时开庭
审理。
3、2021 年 1 月 9 日,接到法院通知,本案依法于 2020 年 1 月 4 日中止审理。
4、2021 年 3 月 1 日,收到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 0126 民初
1803 号《民事判决书》。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1 年 3 月 1 日收到灵寿县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2 月 25 日作出的(2020)
冀 0126 民初 180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河北东方视野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偿还
原告赵梅珍本金 800 万元及利息(利息以 800 万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5 月
14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偿还完毕,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张杰、杨帆、李春霞、李炜炜对
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二、被告张杰、杨帆、李春霞、李炜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后,有权向
被告河北东方视野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赵梅珍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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