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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4-08 18:59:59 股吧网页版
东方视野:涉及诉讼公告(补发)(2)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4-08



证券代码:871435 证券简称:东方视野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河北东方视野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12 月 31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12 月 18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注: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无法准确获知,前述时间为根据法院出具应诉通知书的时间推定的时间。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仇彩君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杨瑾、李红红、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河北东方视野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黄敏、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杨帆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杰(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三:

姓名或名称:闫瑾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被告四:

姓名或名称:张杰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被告五:

姓名或名称:尤丽霞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8 年 10 月 16 日,原告与被告河北东方视野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杨

帆、闫瑾、张杰、尤丽霞签订《借款合同》(编号 JK20181012),约定被告东方

视野向原告借款 500 万元,借款期限 6 个月;借款利率 2%/月;按月付息,到期

一次性归还本金;逾期利率 2%/月。《借款合同》(编号:JK20181012)签订后,

原告于 2018 年 10 月 17 日将 500 万元借款转账至被告东方视野指定张杰账户,

后被告偿还部分利息,截止 2020 年 11 月 20 日,尚有本息 5802084 元未归还。

2019 年 1 月 8 日,原告与被告东方视野、杨帆、闫瑾、张杰、尤丽霞、案

外人牛希签订《借款合同》(编号 JK20190110),约定被告东方视野向原告借款1000 万元,借款期限 3 个月,借款利率 2%/月,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及最后一个月利息;逾期利率 2%/月。《借款合同》(编号:JK20190110)签订

后,原告于 2019 年 1 月 7 日将 600 万元借款本金转账至被告东方视野指定张杰

账户,于 2019 年 1 月 8 日将剩余 400 万元借款本金转账至上述账户,后被告偿

还部分利息,截止 2020 年 11 月 20 日,尚有本息 11935694 元未归还。

上述两份《借款合同》均增加,被告东方视野违约的,应承担原告向其追索

借款本息而产生的全部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所有相关费用;被告杨帆、闫瑾、张杰、尤丽霞对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上述两笔借款到期后,原告一致向五被告东方视野、杨帆、闫瑾、张杰、尤

丽霞主张还款责任,2020 年 11 月 20 日,原告与五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书》,约

定将上述两笔借款中 2020 年 11 月 20 日前未付的利息计入后期的借款本金,分

期偿还,并约定如任一期逾期未还的,原告有权主张偿还全部剩余本息,被告杨帆、闫瑾、张杰、尤丽霞对《还款协议书》约定的全部债务及原告主张债权的各项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被告未按约定偿还第一期款项。

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河北东方视野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

借款本金 17737778 元及利息(利息自 2020 年 11 月 21 日起至前述债务实际履行

完毕之日止,按本案起诉时 2020 年 12 月 16 日实行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85%的四倍,即年利率 15.4%计算。)

2、依法判令被告杨帆、闫瑾、张杰、尤丽霞对上述借款的借款本金、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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