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4-08
证券代码:871435 证券简称:东方视野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河北东方视野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12 月 31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12 月 18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注: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无法准确获知,前述时间为根据法院出具应诉通知书的时间推定的时间。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仇彩君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杨瑾、李红红、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河北东方视野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黄敏、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杨帆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杰(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三:
姓名或名称:闫瑾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被告四:
姓名或名称:张杰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被告五:
姓名或名称:尤丽霞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8 年 10 月 16 日,原告与被告河北东方视野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杨
帆、闫瑾、张杰、尤丽霞签订《借款合同》(编号 JK20181012),约定被告东方
视野向原告借款 500 万元,借款期限 6 个月;借款利率 2%/月;按月付息,到期
一次性归还本金;逾期利率 2%/月。《借款合同》(编号:JK20181012)签订后,
原告于 2018 年 10 月 17 日将 500 万元借款转账至被告东方视野指定张杰账户,
后被告偿还部分利息,截止 2020 年 11 月 20 日,尚有本息 5802084 元未归还。
2019 年 1 月 8 日,原告与被告东方视野、杨帆、闫瑾、张杰、尤丽霞、案
外人牛希签订《借款合同》(编号 JK20190110),约定被告东方视野向原告借款1000 万元,借款期限 3 个月,借款利率 2%/月,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及最后一个月利息;逾期利率 2%/月。《借款合同》(编号:JK20190110)签订
后,原告于 2019 年 1 月 7 日将 600 万元借款本金转账至被告东方视野指定张杰
账户,于 2019 年 1 月 8 日将剩余 400 万元借款本金转账至上述账户,后被告偿
还部分利息,截止 2020 年 11 月 20 日,尚有本息 11935694 元未归还。
上述两份《借款合同》均增加,被告东方视野违约的,应承担原告向其追索
借款本息而产生的全部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所有相关费用;被告杨帆、闫瑾、张杰、尤丽霞对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上述两笔借款到期后,原告一致向五被告东方视野、杨帆、闫瑾、张杰、尤
丽霞主张还款责任,2020 年 11 月 20 日,原告与五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书》,约
定将上述两笔借款中 2020 年 11 月 20 日前未付的利息计入后期的借款本金,分
期偿还,并约定如任一期逾期未还的,原告有权主张偿还全部剩余本息,被告杨帆、闫瑾、张杰、尤丽霞对《还款协议书》约定的全部债务及原告主张债权的各项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被告未按约定偿还第一期款项。
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河北东方视野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
借款本金 17737778 元及利息(利息自 2020 年 11 月 21 日起至前述债务实际履行
完毕之日止,按本案起诉时 2020 年 12 月 16 日实行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85%的四倍,即年利率 15.4%计算。)
2、依法判令被告杨帆、闫瑾、张杰、尤丽霞对上述借款的借款本金、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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