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4-08
证券代码:871435 证券简称:东方视野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河北东方视野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12 月 28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12 月 18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注: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无法准确获知,前述时间为根据法院出具应诉通知书的时间推定的时间。
一、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仇彩君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杨瑾、李红红、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河北东方视野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黄敏、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张杰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被告三:
姓名或名称:杨帆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杰(系公司董事长)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9 年 4 月 15 日,原告与被告杨帆、张杰、河北东方视野文化传播股份有
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杨帆向仇彩君借款 2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6 个月,借款利率 2%/月,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被告杨帆违约的,应承担原告想起追索借款本息而产生的全部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所有相关费用,被告张杰、河北东方视野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对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借款到期后,原告一直向三被告主张还款责任,后协商签署《还款协议书》,
三被告同意将 2020 年 11 月 20 日前未付的借款利息计入后期的借款本金,分期
偿还,并约定如任一期逾期未还的,原告有权主张偿还全部剩余本息等还款责任。被告张杰、河北东方视野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对《还款协议书》约定的全部债务及原告主张债权的各项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一期还款期限到期后,三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依法判令被告杨帆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2491944 元以及利息(利息自 2020
年 11 月 21 日起至前述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本案起诉时 2020 年 12 月
16 日实行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85%的四倍,即年利率 15.4%计算)。
2、依法判令被告张杰、河北东方视野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以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各项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案件进展情况:
1、2021 年 1 月 5 日,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 0108
民初 5417 号的民事裁定书:申请人仇彩君与被申请人河北东方视野文化传播股
份有限公司、杨帆、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仇彩君于 2021 年 1 月 5 日
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 2643680 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东方视野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杨帆、张杰名下 2643680 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根据咨询银行并登录公司银行账户网上银行查询,公司于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 13001615801050501950 账号已被冻结,冻结金额为 2643680 元。
2、2021 年 3 月 10 日,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 0108
民初 5417 号《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告之“三、判决情况”。
二、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1 年 3 月 10 日收到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3 月 10 日作出
的《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0)冀 0108 民初 5417号),调解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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