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4-16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河北东方视野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西部证券作为河北东方视野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日常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挂牌公司是否履
序号 风险事项类别
行信息披露义务
1 涉及重大未决诉讼仲裁 是
2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否
3 重大债务违约 是
4 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是
5 其他(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 否
(二) 风险事项情况
主办券商近日在日常持续督导工作中,发现公司存在如下事项:
1、公司存在重大诉讼
(1)与自然人仇彩君纠纷(一)
1)该案由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 18 日立案,原告方为自
然人仇彩君,被告方为河北东方视野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张杰(系东方视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杨帆(系东方视野员工)。
《民事起诉状》中陈述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杨帆立即偿还原告
借款本金 2491944 元以及利息(利息自 2020 年 11 月 21 日起至前述债务实际履
行完毕之日止,按本案起诉时 2020 年 12 月 16 日实行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85%的四倍,即年利率 15.4%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张杰、河北东方视野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以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各项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案件受理费用、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民事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与理由为:2019 年 4 月 15 日,原告与被告杨
帆、张杰、河北东方视野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杨帆向
仇彩君借款 2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6 个月,借款利率 2%/月,按月付息,到期一
次性归还本金,被告杨帆违约的,应承担原告向其追索借款本息而产生的全部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所有相关费用,被告张杰、河北东方视野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对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借款到期后,原告一直向三被告主张还款责任,后协商签署《还款协议书》,
三被告同意将 2020 年 11 月 20 日前未付的借款利息计入后期的借款本金,分期
偿还,并约定如任一期逾期未还的,原告有权主张偿还全部剩余本息等还款责任。被告张杰、河北东方视野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对《还款协议书》约定的全部债务及原告主张债权的各项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一期还款期限到期后,三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
2)2021 年 1 月 5 日,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 0108
民初 5417 号的民事裁定书:申请人仇彩君与被申请人河北东方视野文化传播股
份有限公司、杨帆、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仇彩君于 2021 年 1 月 5 日
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 2643680 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东方视野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杨帆、张杰名下 2643680 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3)2021 年 3 月 10 日,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 0108
民初 5417 号《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果如下:
○1 被告杨帆于 2021 年 4 月 10 日前支付原告借款本金 2 万元,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前支付原告借款本金 2 万元,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前支付原告借款本金
2 万元,于 2021 年 7 月 10 日前支付原告借款本金 10 万元,于 2021 年 8 月 10
日前支付原告借款本金 20 万元,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前支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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