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4-21
公告编号:2021-013
证券代码:871435 证券简称:东方视野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河北东方视野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执行通知书内容
河北东方视野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年 4 月 19 日收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108 执 820 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公司与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公正债权文书一案,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公证处(2020)冀石平安证经字第 4110 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向
裕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裕华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4 月 12 日
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24 条规定,责令公司履行下列义务:
(1)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负担本案执行费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二、执行相关基本情况
公告编号:2021-013
2018 年 6 月 7 日,东方视野公司向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
庄分行借款人民币 3000 万元,期限为 3 年,自 2018 年 6 月 7 日至
2021 年 6 月 6 日,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按照《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签订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基础上浮152.63%确定,直至借款到期日。还款计划为分期归还借款本金:按季还息,放款后每 6 个月还款本金不低于 200 万元,剩余本金到期一次性偿还,可提
前还款,并与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于 2018 年 6 月 7 日
签订了《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为保障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债权的实现,尤丽霞以其名下裕华区槐北路 416 号国际商住城24-3-902(权证编号:石房权证裕字第 530023194 号)不动产、刘瑞新以其名下裕华区裕华东路 462 号东方花园 7-1-402(权证编号:石房权证裕字第 530010957 号)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分别与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于2018年6月7 日签订了《抵押合同》;张杰、尤丽霞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与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于 2018 年 6 月 7 日签订了《保证合同》;张杰以其持有的河北东方视
野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的 75%股权(出资额 750 万元)提供质押担
保,与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于 2018 年 6 月 7 日签订了
《权利质押合同》。为了更好的履约,公司与上述担保人、债权人同意赋予上述合同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公证处申请办理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公证处出具了(2018)冀石平证经字第 1596 号、(2018)冀石平证经字第 1597 号、(2018)冀石平证经字第 1598 号、(2018)冀石平证经字第 159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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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石平证经字第 1600 号公证书。
2018 年 6 月 29 日,贷款发放后,公司发生违约情形,未按期偿
还本金及支付利息,2020 年 10 月 21 日,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
家庄分行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债务人、担保人分别发送了《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和《履行担保义务通知书》,宣布贷款于 2020 年 10 月19 日到期,同时要求公司立即偿还贷款合同项下本金人民币 2600 万
元、利息 2914985.01 元(利息暂计至 2020 年 10 月 19 日,清偿时按
实际日期计收)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各担保人履行相应担保责任。
2020 年 11 月 23 日,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向河北
省石家庄市平安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执行标的为:一、贷款本
金 2600 万元;二、贷款利息 2354666.66 元;三、罚息 407000 元;
四、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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