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2-17
- 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3号
关于给予河北东方视野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及自律监管
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河北东方视野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视野、
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建华南大街106号。
张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
李春霞,公司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东方视野及相关责任主体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 2 -一、资金占用
2018年10月17日、2019年1月7日和2019年1月
8日,东方视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张杰
以公司名义从自然人仇彩君处借款,款项未经公司账户直接进
入张杰个人账户,金额分别为5,000,000元、6,000,000元
和4,000,000元;2019年3月26日,张杰以公司名义从自
然人崔国联处借款,款项未经公司账户直接进入张杰个人账户,
金额为6,000,000元;2019年5月14日,张杰以公司名义
从自然人赵梅珍处借款,款项进入公司财务负责人李春霞个人
账户后,由李春霞将800,000元资金转到张杰个人账户。
上述行为构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且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分别于2021年4月、6月
进行了补充披露。
二、违规对外担保
2019年4月15日, 仇彩君与杨帆等主体签订 《借款合同》 ,
约定仇彩君向杨帆提供借款2,000,000元,东方视野、张杰为
杨帆在该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向仇彩君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该担保事项发生时,公司未及时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于
2021年4月进行补充审议和披露。
三、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信息
2020年12月18日,因公司未能按时还款,仇彩君向河
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令公司还
本付息,涉案金额为17,737,778元。东方视野于2020年12
- 3 -月31日收到应诉通知书,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于2021
年4月补充披露。
挂牌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业务规则(试行) 》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第1.4条、第1.5
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以下简
称《公司治理规则》 ,2020年1月3日发布)第九十六条、 《公
司治理规则》 (2021年7月30日发布)第九十六条、 《公司治
理规则》 (2021年11月12日发布)第九十三条、 《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规则》 ,2017年12月22日发布)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八
条、 《信息披露规则》 (2020年1月3日发布)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张杰违规占
用公司资金,违反了《业务规则》第4.1.4条、 《公司治理规则》
(2020年1月3日发布) 第七十三条、 《公司治理规则》 (2021
年7月30日发布)第七十三条、 《公司治理规则》 (2021年
11月12日发布)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对公司违规对外担保、未及时披露资金占用、重大诉讼
信息负有责任,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4条、第1.5条、 《信
息披露规则》 (2020年1月3日发布)第三条的规定。
公司财务负责人李春霞在不了解真实情况的前提下,在张
杰以公司名义向自然人崔国联、赵梅珍借款的相关协议中签字,
- 4 -且按照张杰指示接受赵梅珍提供的借款并转让资金,未能做到
勤勉尽责,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4条、第1.5条、 《信息披
露规则》 (2020年1月3日发布)第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第6.1条、第6.2条、第6.3条的规定,
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挂牌公司东方视野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
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给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张杰通报批
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对财务负责人李春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并
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东方视野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及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之
日起2个交易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22年1月24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