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5-21
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东方视野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石家庄市胜利北街 156 号富天大厦七楼
电话:0311-87875418 传真:0311-87875418 邮编:050000
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东方视野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 河北东方视野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河北东方视野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以及《河北东方视野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经公司董事会于 2020年4月29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
2. 2020年4月29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进行了公告。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
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拟审议的议案名称等事项。
3. 2020年5月20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张杰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1名,代表股份 7,5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0%。(股东李军义先生持有公司2,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于2017年6月5日逝世,公司于2017年6月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对该事项进行了公告。目前其持有的股份的非交易过户手续尚未办理完毕,故相关权利人未能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3. 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和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审议了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所列明的以下议案:
一、《2019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二、《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三、《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2019年财务决算报告》;
五、《2020年财务预算报告》;
六、《2019年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七、《关于续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八、《董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专项说明》;
九、《监事关于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专项说明》。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所列明的议案一致。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现场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现场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