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12-09
公告编号:2020-045
证券代码:871435 证券简称:东方视野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河北东方视野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9 月 25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9 月 25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河北秀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偶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杜继提、不详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河北东方视野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黄敏、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张杰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黄敏、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
被告三:
公告编号:2020-045
姓名或名称:杨帆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黄敏、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
被告四:
姓名或名称:李春霞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黄敏、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
被告五:
姓名或名称:李炜炜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黄敏、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9 年 11 月 11 日,原告河北秀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方视野文化
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联合出品协议书》,根据双方约定原告投资 400 万人民币,用于参与被告河北东方视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剧目《光荣警务》的投资,
投资期限为 3 个月,自 2019 年 11 月 11 日至 2020 年 2 月 10 日。投资周期届满
后,被告河北东方视野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年化 36%回赎 400 万元的投资
额,另按照年化 36%支付投资收益额。原告按照协议约定于 2019 年 11 月 11 日
分四次向被告河北东方视野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完成 400 万元投资款的转账。
另,根据“关于‘联合出品协议书’的补充协议”,被告张杰、杨帆、李春霞、李炜炜对回赎事项和投资收益提供担保,即对回赎额 400 万元和年化 36%的收益承担连带责任。
投资期满后,被告拖延履行回赎义务,仅分批次支付 80.9 万元收益款项,后经多次催促,仍不履行约定义务,为了保证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故起诉至贵院。
公告编号:2020-045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 400 万元的投资份额回赎款;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投资款的剩余收益 31.1 万元(此为暂定数额,以 400 万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36%计算自 2019 年 11 月 11 日至 2020 年 8 月 20 日);3、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1、2020 年 9 月 28 日,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 0108
民初 4322 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原告河北秀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东方视野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张杰、杨帆、李春霞、李炜炜合同纠纷一
案,本院于 2020 年 9 月 25 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当
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河北东方视野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张杰、杨帆、李春霞、 共
同退还原告河北秀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款 400 万元整,于 2020 年 10 月 16
日前退还原告 100 万元,于 2020 年 12 月 15 日前退还原告 300 万元;
二、如被告未按预定履行,则原告可就剩余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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