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12-09
公告编号:2020-047
证券代码:871435 证券简称:东方视野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河北东方视野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10 月 29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10 月 28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赵梅珍
姓名或名称:赵梅珍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赵梅珍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河北东方视野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张杰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公告编号:2020-047
被告三:
姓名或名称:李炜炜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被告四:
姓名或名称:李春霞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被告五:
姓名或名称:杨帆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9 年 5 月 4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 2 份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一向原告借款共计
800 万元整,借款用途为“流动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为 2019 年 5 月 4 日至 2019
年 6 月 12 日,并由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于当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 800 万元款项汇入被告指定账户。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内,月利率为 2%,项目管理费 0.5%,付息方式为分期付息一次性还本,管理费用同上,到期汇入乙方指定账户。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及项目管理费,乙方有权自逾期之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本合同约定利率和费率收取外,另按日千分之五加收利息和管理费”,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未偿还。
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向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800 万元整;2、判令被告
一向原告支付利息 177.955556 万元(自 2019 年 5 月 14 日暂计算至 2020 年
公告编号:2020-047
10 月 15 日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4 倍为基准,实际主张至清偿完毕
止);3、判令本案律师费 5000 元、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一承担;以上 1-3
项共计 978.455556 万元;4、判令被告二至五在上述第 1-3 项诉讼请求范围内
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五)案件进展情况:
1、2020 年 11 月 4 日,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 0126 民初 1803
号《民事裁定书》,根据原告赵梅珍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河北东方视野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张杰、李炜炜、李春霞、杨帆银行存款 800 万元。
根据《灵寿县人民法院保全财产物品期限、清单》,冻结公司于中国建设银
行开立的 13001615801050501950 账号,金额 1,244.13 元,期限自 2020 年 11 月
6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5 日止。
2、根据《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传票》,本案于 2020 年 12 月 7 日上午 9
时开庭审理,双方正在调解阶段,尚未出裁判结果。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经营正常,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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