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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05-27 17:03:15 股吧网页版
北控绿产: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05-27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控绿产(青海)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京天股字(2019)第288号
北控绿产(青海)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控绿产(青海)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聘任,就北控绿产(青海)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下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4月19日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19年4月22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刊登了《北控绿产(青海)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下称“《召开股东大会公告》”),该《召开股东大会公告》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和出席会议对象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9年5月24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2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00,00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均为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表决事项都已在《召开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会议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就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公布了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500,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500,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500,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500,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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