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12-14
证券代码:871447 证券简称:华冠科技 主办券商:华金证券
珠海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被上诉人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1 月 1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11 月 1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2 日收到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12 月
11 日作出的(2022)粤 04 民终 5819 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彭雄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一审原告
姓名或名称:珠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焕基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姓名或名称:珠海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海霞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07 年,公司与珠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就华冠科技工业园二号宿舍、三号厂房施工建设事宜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公司将华冠科技工业园桩基础、土建、消防、给排水及电气安装工程承包给珠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承包范围:根据二号宿舍、三号厂房招标图纸的项目和工程量包工包料包干总承包(不包括设备安装等在内和桩基础、外
墙、涂料等)。公司于 2014 年 6 月 16 日收到广东省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关于
珠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起诉公司的(2014)珠香法民三初字第 807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资料,珠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就华冠工业园二号宿舍、三号厂房的建设事宜对公司提出诉讼。具体详见公司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www.neeq.com.cn)披露的《珠海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24)、《珠海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04)、《珠海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25)、《珠海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39)和《珠海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05)。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彭雄军不服一审判决,于 2022 年 10 月 11 日出具《上
诉状》,提出诉求如下: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改判:
1.华冠公司向彭雄军支付二号宿舍工程余款 344662.73 元及利息损失(利息
自 2009 年 11 月 1 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华冠公司向彭雄军支付二号宿舍工程物价上涨的价差 3719209.29 元及利
息(利息自 2008 年 10 月 24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其中,2008 年 10 月
24 日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期间的利息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 年 8 月 20 日至
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华冠公司向彭雄军支付因三号厂房停工所造成的员工生活费、误工费损失共计 3448901.22 元;
4.华冠公司向彭雄军赔偿因三号厂房停工所造成的临时设施建设费用损失201659.92 元;
5.华冠公司向彭雄军赔偿因强行拆除三号厂房新项目部的经济损失213036.05 元;
6. 华冠公司向彭雄军赔偿因办理三号厂房相关手续所交纳的行政规费15447.3 元;
7.华冠公司向彭雄军赔偿因三号厂房停工造成的机械设备损失费301832.06 元;
8.华冠公司向彭雄军赔偿因三号厂房停工造成的周转材料损失费369511.09 元;
9.华冠公司向彭雄军支付拖欠的三号厂房工程停工赔偿误工等损失费的利
息损失(以 587100 元为本金,自 2007 年 8 月 20 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其
中,2019 年 8 月 19 日前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 年 8
月 20 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一审判决结果详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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