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证券代码:871447 证券简称:华冠科技 主办券商:华金证券
珠海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2025年11月 14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珠海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之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五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股东会、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的其他有关人员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投资金额超过 3000 万元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购置固定资产金额超过 3000 万元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购买或出售其他资产涉及的资产金额或成交金额超过1500 万元的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单项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额 3%以上,或连续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额的 5%以上的
报废、毁损、呆死账的处理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八)审议批准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九)审议批准金额超过 4000 万元的授信融资事项;
(二十)审议批准公司投资金额超过 3000 万元的工程项目事项;
(二十一)审议批准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
(二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二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分红付息事项;
(二十四)审议批准公司资本运作事项;
(二十五)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
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八条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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